補助範圍 | 本要點第一點第二類「博物館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參與博物館之國際專業組織及會議、辦理博物館展會、巡迴展(以博物館典藏策劃之國際巡迴展為優先)等;針對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博物館核心課題,藉由連結國際(兩岸)與臺灣博物館或專業社群組織,推廣臺灣觀點與經驗或串聯臺灣與世界各國共通之文化議題,建立平等、互惠之合作與交流,提高我國博物館之國際知名度,俾促進國際合作在地化及在地文化國際化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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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對象 | 1、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3、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
提案計畫之執行期程 | 1、本年度計畫:自本部核定日起至113年12月5日執行完畢為原則。如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應於本年10月31日前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含經費保留),經本部核准後始能展延辦理。 2、本年度起之跨年度計畫: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審核通過後核定。每年度之執行計畫應於當年度12月5日前,完成補助經費請撥事宜。 |
備註 | 1.本次補助重點以深化臺灣文化之轉譯或與國際觀點之對話為範疇,並以國際合作策展與相關研究優先。 2.為鼓勵博物館事業踴躍於國際發聲,前已獲113年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計畫核定補助者,仍可提案,不受本要點第三點(二)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之限制。 3.為深化國際交流內容,延長國際合作效益,復考量近年國際旅運費用大幅提高,國際策展需投入成本亦隨之增加,爰請申請單位通盤、審慎評估完成計畫之合理經費後,視實際需要完整提出,經評審小組決議符合本部推動國際合作政策者,其獲核定之補助金額,不受本要點第四點(二)每案每一年度新臺幣200萬元規定之限制。 |
申請方式 | 請申請單位於旨揭受理時間內進行線上申請(本部獎補助資訊網首頁之獎補助受理>線上申請>(113)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逾時者不予受理。 |
宗旨 | 文化部為提高博物館之專業性與國際競爭力,鼓勵、支持與協助公、私立博物館、國內大學校院及民間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組織或團體等共同推動博物館事業,以增進博物館人員專業職能,表徵國家文化內涵,並建構相關資源支持體系,以服務專業社群,特訂定「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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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 (一)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公立博物館。 (二)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
受理單位 |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
承辦人 | 張玉萱 (02)8512-6334 yuchang@moc.gov.tw |
受理申請期間 | 自113年1月26日至2月26日(星期一)止,受理113年度計畫申請,計畫執行期程原則為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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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補助範圍 | (一)第一類:博物館人才培育 鼓勵結合博物館、大學院校或社會資源,針對博物館屬性或從業人員需求,開辦課程或相關刊物出版,並可透過產學合作連結,或提供博物館及其主題相關領域之學生駐館實習,以強化專業治理基礎,提升專業意識及營運效能或推廣博物館工作方法,深入推展地方知識。 (二)第二類:博物館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 參與博物館之國際專業組織及會議、辦理博物館展會、巡迴展(以博物館典藏策劃之國際巡迴展為優先)等;針對研究、典藏、展示、教育等博物館核心課題,藉由連結國際(兩岸)與臺灣博物館或專業社群組織,推廣臺灣觀點與經驗或串聯臺灣與世界各國共通之文化議題,建立平等、互惠之合作與交流,提高我國博物館之國際知名度,俾促進國際合作在地化及在地文化國際化的發展。 (三)第三類:博物館研究專案 針對博物館(或地方文化館)之屬性、特色、典藏、展示、公共服務等核心課題進行研究,並將研究過程與成果,運用於指定之博物館(或地方文化館)館務,精進及提升博物館機能。 |
獎補助對象說明 | (一)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公立博物館。 (二)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
申請方式 | 請欲提案之單位於旨揭受理時間內進行線上申請(本部獎補助資訊網首頁之獎補助受理>線上申請>(113)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逾時者不予受理。 |
一、受理申請期間 | 110年6月1日(星期二)起至6月30日(星期三)止,提送111年度執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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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 | (一)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公立博物館。 (二)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
三、補助項目 | (一)第一類:博物館人才培育 (二)第二類:博物館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 (三)第三類:博物館研究專案 (四)第四類:完成評鑑之國立博物館專業功能強化(本類別限已完成博物館評鑑之中央政府及國立大學設立之公立博物館申請) |
四、補助金額 | 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但申請第四類補助或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
五、申請方式 | 請於受理申請時間內,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或檢具申請書1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博物館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封面並請註明申請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逾時者不予受理(考量疫情,前開提案申請,建議多加利用線上方式辦理)。 |
六、提案說明 | (一)補助項目第一至三類受理111年度計畫或111年度起之跨年度計畫,計畫執行期程原則為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或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5日止,得針對單一補助類型提案或跨類型整合提案,申請對象為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所有對象。 (二)補助項目第四類受理110年至111年度計畫,計畫執行期程為本年7月1日起至111年12月5日,並限已完成博物館評鑑之中央政府及國立大學設立之公立博物館申請。 |
要點詳情及計畫書參考格式 | https://grants.moc.gov.tw/Web/PointDetail.jsp?Key=39&PT=3173 |
一、受理申請期間 | 109年11月25日(星期三)起至12月25日(星期五)止,提送110年度執行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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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對象 | (一)博物館法第五條規定之公立博物館。 (二)完成設立登記之私立博物館。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四)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之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
三、補助項目 | 凡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提案計畫可針對下列單一補助類型之工作項目提案,或針對跨類型之工作項目整合提案。惟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 (一)第一類:博物館人才培育 (二)第二類:博物館國際(兩岸)合作與交流 (三)第三類:博物館研究專案 |
四、補助金額 | 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萬元為上限。 |
五、申請方式 | 請於受理申請時間內,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reurl.cc/14WE5X進行線上申請,或檢具申請書1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式至「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博物館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封面並請註明申請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逾時者不予受理。 |
要點詳情及申請表 | https://reurl.cc/14WE5X |
文化部藝fun券專區 | https://www.moc.gov.tw/webarticle_1111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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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紓困 2.0 專區 | https://www.moc.gov.tw/webarticle_11010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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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專區 | https://www.moc.gov.tw/webarticle_110094.html |
藝文紓困補助線上申請專區 | https://grants.moc.gov.tw/Web/Bailout/index.jsp |
文化部藝文紓困振興辦法說明會(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場) | 時間:109年3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邀請對象:經營或從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營運之事業(含於我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及承攬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相關事務之自然人。 直播網址:https://youtu.be/RblaQKDHwx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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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與內容請參閱文化部協助受疫情影響之文化藝術事業防疫及紓困振興專區 | https://www.moc.gov.tw/content_434.html |
條款名稱: | 文化部推動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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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分流輔導各類文化場館發展,並因應博物館法公布施行,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延續地方文化館計畫推動,落實文化平權,深耕在地文化,強化中央及地方間「資源共享、計畫共行」之概念,建立地方文化館永續經營機制,爰訂定本要點。 |
獎補助對象說明: | 1.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發展運籌機制(下稱運籌計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提升計畫(下稱提升計畫): (1)符合博物館法第三條及博物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定義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博物館。 (2)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評估及輔導,具備展示、教育功能、公共性、公益性之非營利地方文化館。 3.整合協作平臺計畫(下稱協作計畫): (1)本部地方文化館計畫歷年輔導之地方文化館,或其他具備明確文化主題之地方文化館。 (2)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均為整合協作計畫補助對象。 |
受理單位: |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