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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

永不放棄的茶虎精神(下)— 融入茶金歲月回憶的姜阿新洋樓導覽
永不放棄的茶虎精神(下)— 融入茶金歲月回憶的姜阿新洋樓導覽
作者:陳佳汝(文化部博物之島國內外資訊專區特約記者) 洋樓在陽光下顯得溫潤而光潔,一群人等候著進入參觀洋樓,面露期待欣喜。有別於其他的古蹟導覽,姜阿新洋樓由姜家人親自導覽,在解說建築的同時融入家族的故事,是其一大特色。目前由姜阿新教育基金會及熱心的志工,構成一個特色獨具的導覽團隊。導覽的內容有三個面向,一是建築結構的美學,二是家族和洋樓的故事及重購過程,三是姜阿新的精神;此外因應追劇人口的需求,也會回應劇中的連結。 永不放棄的茶虎精神(上)—專訪廖惠慶談姜阿新洋樓復返與整修 洋樓週末總是湧現一波波預約導覽的人潮,畫面裡的導覽人員為姜阿新孫女婿黃雍熙。(葉家妤 攝影)   靜謐而典雅:選材與工藝打造洋樓細節 「來洋樓的人有三類:喜歡建築,愛聽故事及追劇的人」姜阿新的孫女婿黃雍熙在屋外的庭院解說著。由於妻子廖惠慶九歲時離開洋樓,很長一段時間做的夢都是以洋樓為場景,他於是在臺北芝山岩買了棟同樣有著唭哩岸石牆的房子來彌補遺憾。「祖父是個對建築狂熱的人,他有自己的製材所,因此選用上級的烏心石、檜木與櫸木等上好木料來蓋洋樓,又特地從北投運來唭哩岸石來做房基,唭哩岸石是砂岩,比較溫暖,斬石子則是為了解決水泥的單調問題而鑿成岩石模樣的仿石。」 廖惠慶與黃雍熙於芝山岩家中,有著唭哩岸石牆的庭院合影。(葉家妤 攝影) 以唭哩岸石做為房基的洋樓。(葉家妤 攝影)   進入室內後是房子的主客廳。「地板是水泥加上礦物色粉製成的,我們在這裡辦音樂會,由於房屋結構和材質的關係,對於古典音樂的吸音和反射很有幫助,音響效果非常好。」 上到二樓後,大片的窗戶映照著明亮的陽光,屋內一片祥和。「和一般房子很不同地是,洋樓的窗戶面積大,牆面成為細條狀,當初,1946年建成的設計就是注重採光和通風。」黃雍熙介紹著房屋的結構,而以不同材質的木頭拼接成圖案的異木鑲嵌,也是早期建築裝飾的一大特色,光潔的原木加上精緻的雕工,顯現優雅的風格。「這個房子是和洋的建築,喧鬧的中式福祿壽喜等祈福意象和西式風格並不搭,因此木工師傅們用巧手將許多傳統的東西轉換成幾何圖案隱藏在屋子裡。」這棟房子極力表達西式建築美學外也滿足了傳統的需求。 二樓接待室。(©sharonhwchen127) 精緻的易木鑲嵌窗簾盒,上有松鶴延年、下有百年好合之意。(姜阿新洋樓 提供)   天花板上一個個的圓孔洞是熱氣的排氣孔,由於熱氣上升的道理,從圓孔進入的熱氣被擠壓,就順著斜面到屋簷外下方的孔洞排出,如此一來,洋樓不用開冷氣也能夠通風宜人,如今看來是聰明的環保建築。「樓梯是用烏心石去做,而且是榫接工法,整棟屋子基本上沒有用一根釘子,完全是榫接建築,榫接的房子較有彈性,遇到地震時不易震壞,在美觀之外,還兼具實用性。」 烏心石製成的樓梯,給人沈穩的感受。(葉家妤 攝影)   思念與回憶,經由導覽縈繞於洋樓 二樓的一角,一架典雅的棕色鋼琴,看起來有些年代了,正是姜麗芝當年買給女兒的二手鋼琴。和母親一樣喜歡彈鋼琴的廖惠慶,是一名擅長說故事的導覽員,邊導覽邊融入小時候住在洋樓的回憶。長廊的盡頭,貼著彩色磁磚,分外別緻的廁所,小時候她就坐在這廁所的窗檯,聽著姐姐說鬼故事;來到戶外,她指著一盆院子裡的多肉植物又說:「這盆植物是我們當年離開時,母親帶走的盆栽,多次搬家都還帶著,如今又回到這洋樓。」 一樓的長廊,盡頭即是貼著彩色磁磚的廁所。(葉家妤 攝影)   「阿公常說:『讀有益書,行仁義事』由於非常重視教育,在僻壤鄉間捐地蓋了北埔國中及獅頭山國小,幫助了當地的孩子方便就學,對姜阿新而言員工就是自己的家人,阿公過世後,員工自發成立永光聯誼會,每年固定約定相聚」她說著自家的故事,也分享著許多在洋樓被拍賣期間流落各地的洋樓家俱,都因為姜家後代回來後,被民眾自動歸還取走的物件。 洋樓買回後的另一層意義,是家人又回來了。除了廖惠慶在臺灣外,其他姊妹都移居海外,如今一起返鄉照顧洋樓。大姊夫吳錫斌從加拿大回來後,便全力投入洋樓的修復工作,熱忱的他在帶領導覽解說時,眼中總是綻放著光芒,融入個人的幽默詮釋為其風格。一樓的房裡放置著一張紅眠床,是大姊夫婦移民去加拿大時,姜阿新特別贈予。「這是祖父姜阿新以前睡的床,後來跟著我們去加拿大時,沒想到會再回到洋樓。」對於漂洋過海兩次的大床,吳錫斌說起來有著很深的回憶,床上有個小巧的木枕頭上面有個鎖,他笑著解說,那是用來藏金銀珠寶私房錢的安心枕,年約七十的他,有如訴說著心愛的收藏般面露純真,言淺情深。 吳錫斌細數著與這張紅眠床的緣分。(郭冠廷 攝影)   流傳姜阿新精神的茶葉罐 「父親從書中自學造林、乾燥疏菜及化學藥品等研發,深知讀書的重要,阿公和父親都非常重視教育,因此成立了姜阿新教育基金會,設立專款幫助弱勢家庭的小孩就學,為了讓基金會能夠獨立運作下去,我們也復刻了日據時代及永光時期的包裝,膨風茶和紅茶的茶葉罐,做為參觀者選擇購買的紀念品,所得收入作為基金會協助弱勢族群教育及洋樓維護。房子只是一個載體,重要的是如何讓這精神保存下去。」黃雍熙以誠懇的語調說著,他和廖惠慶兩人逗弄著大狗微笑著,說明了一切都很滿足。 復刻的茶罐也將姜阿新的精神分享給許多觀眾(葉家妤 攝影)   姜阿新洋樓作為古蹟的保存,不僅僅保留下屬於那個時代的建築美學,同時也保存了幾個世代的美德。可以預見的是,茶虎姜阿新永不放棄的精神,在未來,也將和洋樓的存在一起傳承下來,隨著歲月的流逝,愈發閃耀。   執行編輯:葉家妤 延伸閱讀: 【博物之島專文】永不放棄的茶虎精神(上)—專訪廖惠慶談姜阿新洋樓復返與整修 【博物之島新訊】地方記憶的串聯與交織:新竹市美術館《敘事竹塹攝影史詩》特展 【博物之島新訊】「讓古蹟重回我們的生活」屏東菸葉廠現地常設展再現工業遺產 【博物之島專文】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上) 【博物之島專文】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下)
2023/03/23
永不放棄的茶虎精神(上)—專訪廖惠慶談姜阿新洋樓復返與整修
永不放棄的茶虎精神(上)—專訪廖惠慶談姜阿新洋樓復返與整修
作者:陳佳汝(文化部博物之島國內外資訊專區特約記者) 踏著秋的氣息,走入北埔的客家庄,空氣裡甜甜的紅柿氣味,混合著更深一層的是,茶香的底蘊。一棟和洋式的建築,以歷經歲月的唭哩岸石和斬石子所構築的外牆,顯得盈潤光潔,在秋日陽光下散發出一股樸實而堅定的氣息。 洋樓一樓精緻典雅的廊道。(葉家妤 攝影)   姜阿新洋樓,一棟標示著臺灣驕傲的茶葉輝煌史之新竹縣定古蹟,從1932年茶虎姜阿新所打拼的茶產業,歷經50年的銀行收管,到拍賣買回,修復古蹟,逾一甲子的歲月,茶虎永不放棄的精神沒有隨著茶市的沒落而消失,它召喚著後代子孫再度回來,2018年12月,姜阿新洋樓以新的面目和世人見面,而這當中,隨著如何收購回被拍賣的洋樓,並且重新找回故居的種種樣貌,則是一篇比連續劇「茶金」更要感人的真實後記。 姜阿新賢伉儷與女兒姜麗芝、女婿廖運潘,及孫子女於洋樓前合影。(姜阿新洋樓 提供) 一樓氣派的客廳,可想見當時達官顯貴在此談生意的景象。(葉家妤 攝影)   過盡千帆,琴音未止 1949年落成的姜阿新洋樓,至今仍是北埔最美麗的日本巴洛克式風格建築,留日的姜阿新以其優雅的品味,建造了當時摩登的和洋式別墅,來招待當時的英國茶商品茶兼自住,隨著二戰後的休養生息,印度、中國和斯里蘭卡等地的茶葉生產力恢復,盛極一時的北埔茶葉市場漸衰,導致叱吒一時的姜阿新家族一夕間破產,洋樓因此被抵押銀行接管,全家人只好北上租賃小屋子居住,歷經50年歲月,全家各分東西,沒有想過有一天全家人竟還能重回北埔。戲劇性的轉變在孫女廖惠慶和家人的努力下發生,而這一切竟然從一架鋼琴開始。 本篇專訪人物為廖運潘之女——廖惠慶,她與丈夫黃雍熙、家人們,齊心維護洋樓,並向來訪的民眾仔細導覽姜家故事與建築瑰麗。(葉家妤 攝影)   進入洋樓一樓的正中央有一間放映室,播放姜家人重回到洋樓的紀錄片,片頭開始,悠揚悅耳的琴聲響起,幾個孩子嘻笑著在洋樓裡追逐,這是廖惠慶和姊姊們的快樂童年,優美的琴聲正從她的手指流洩。廖惠慶跟隨父親廖運潘姓「廖」,是她父親唯一在洋樓出生的孩子。從小喜歡彈鋼琴的廖惠慶,在母親姜麗芝的支持下,即便是破產後,仍然堅持要她去同學家借鋼琴來練。 「當時母親幫忙家計繡學號,車電視覆布以維生,多年後在家中還沒有冰箱的情況下,存到的第一筆錢,不是買電視、冰箱,而是買一台二手鋼琴給我練習。」廖惠慶以溫潤的口吻說道。而母親就是公視影集「茶金」裡茶虎吉桑的獨生女薏心之原型,承自父親姜阿新永不放棄的精神,繼續在她身上發酵。 二樓放著母親在困苦時,買給廖惠慶的立式鋼琴,每次彈起,其琴音流瀉著堅韌不拔的精神。(郭冠廷 攝影)   揉和姜家精神,振筆救援淨土 客廳旁走向放映室經過的長廊,一邊實木玻璃櫃裡放著幾張黑白照片,廖惠慶指著一個漂亮時髦身穿泳裝在戲水的窈窕女子說道,「這是我母親,另一張是父母親結婚的照片。」她徐徐說道: 「父親當時被阿公找來經營茶廠,夾雜在祖父的理想和現實間掙扎。父親覺得茶的未來雖然不可限量,但是仍有風險。阿公卻說,做生意本來就要冒險,而做茶是一種理想。見阿公和合作的日本三井企業所有討論的,都無關乎賺錢,而是怎樣把茶做好,父親於是被我阿公感動而投身製茶業他們給我的影響是,不管如何困難,都堅持走理想的道路,且永遠幫助比自己窮困的人。」 舒緩的語調,如琴聲般爾雅,帶領聽者進入一個古老的時光隧道般,充滿魅力。 參觀洋樓時,隨處可見姜家過往的生活照,民眾似乎又與古蹟的回憶更貼近些。(葉家妤 攝影)   廖惠慶自師大音樂系畢業後,成為曉明女中的音樂老師,卻在聽了荒野保護協會創會理事長徐仁修老師的演講後,和丈夫黃雍熙開始投入環境保護運動,40歲開始為了搶救東海岸,阻擋台十一線公路的開發,她放棄了成為演奏家的夢想,返回第二故鄉花蓮,全力阻擋許多不當的開發;沒有任何管道的她,只能一封一封用原子筆親筆寫信給可能有影響力的人。 「當時我誰也不認識,就買報章雜誌去看誰關心環保議題,一封封寫信給民意代表、媒體、政府官員學者等,花了許多年時間寫信,參加研討會時看誰關心這議題就當面把信拿給他們。」二十年來她繼續寫信,從一名不問世事的鋼琴老師,成為一名最溫和卻持久的環保健將。「我想是音樂的嚴格鍛鍊給了我無比的耐心。」   重返洋樓,緣分綿延 2012年得知闊別50年的洋樓將要進行拍賣。全家人於是有了想要一起標回洋樓的想法。但是當時由新光集團創辦人之子吳東昇租了二十幾年,擁有租方優先承購權和經濟優勢,要想買回洋樓幾乎是不可能的。廖惠慶再度執起她誠摯的筆,寫了一封信,信裡附上祖父母、父母親和她小時候在洋樓的照片,淡淡描述了家族的命運,信的尾聲,她輕輕問了一句:「我們有沒有可能回來講自己的故事?」 地方記憶的串聯與交織:新竹市美術館《敘事竹塹攝影史詩》特展   這句話讓吳東昇有了成人之美的心意,放棄競標。成功買回洋樓後,姜家後代和文化局一起進行古蹟的整修,於2018年12月正式開放參觀。一開始洋樓還有些空蕩,卻在一連串機緣巧合下,讓失落各地的物件重回。一位老員工在得知是後代買回洋樓後,將珍藏了半世紀位於北埔的大坪茶廠照片送回,原來她父親是姜阿新送去茶葉研習所學習製茶的老茶師,她五歲時就跟著父親在茶廠打轉。「原本北埔的山上人家都不敢種茶,因為工廠都在鎮上,從山裡擔茶葉下來都已經發酵了,不能用了,於是我阿公想先在山裡蓋茶廠。當初蓋大坪茶廠很辛苦,所有機器設備要徒步八公里扛進山區不容易,光是發電機的水車軸心,就要36個人才扛得動。是一個大工程。大坪茶廠蓋完後,大家都說姜阿新蓋茶廠可以種茶了!」 有著玻璃帷幕的木櫃子,擺放著關於洋樓回憶與茶金歲月的老舊文物。(葉家妤 攝影)   廖惠慶回憶著,早已不在的大坪茶廠照片能回來,大家很是安慰。如今看見復刻版的綠色茶葉罐,靈感則是來自一位教授從垃圾堆裡撿到,竟然保存了五十年的永光茶葉罐。「當初就想有一天一定會用得到。」教授送回時開心說著。 永光茶葉罐,右邊即是文中提及有冒著熱氣、最初的綠色茶葉罐設計。(姜阿新洋樓 提供)   「茶金歲月」,雨後天晴 姜家人不但重回洋樓講自己家族的故事,也繼續締造了另一段傳奇。時任客委會主委的李永得看見廖運潘所寫九冊不外傳的家族秘辛——《想到什麼就寫什麼》,覺得非常有趣,遂促使公視以此為靈感來源編寫成連續劇,廖運潘在女兒勸說下放下了破產的沉痛,無償提供自傳給公視拍攝,成就了當今被譽為最美台劇的「茶金」。 廖運潘的九冊家族故事《想到什麼就寫什麼》,成為2021年公視《茶金》電視劇靈感來源。(上圖:葉家妤 攝影)   「『茶金』裡演的其實是我爸爸廖運潘的故事。他既是女主角薏心,也是KK和文貴。重振家中事業的是父親,他是個十分喜愛閱讀的人,空閒時手裡總是一本書,他的文筆很好,寫了一本又一本的書,而台大經濟系畢業的他有金融的專業,兼具經營的長才。」〔註1〕 為了將「茶金」影集背後的真實故事呈現給觀眾,廖惠慶從父親執筆系列的《想到什麼就寫什麼》摘錄出《茶金歲月》單行本,新書發表時,北埔洋樓來了滿坑滿谷的客人。 「就在那一天,我在父母親的臉上看到了一絲安慰。那麼久的歲月過去,我們從沒有想過還能重返洋樓,2019那一年家族在這裡辦了一場婚禮,分散各地的成員都回來,我們在草地上談笑著,感覺上又回到了從前。」 她說著,停頓了下來,似乎,還來不及消化這一切。故事未完待續,由姜家後代親自導覽洋樓,一幕幕回憶彷彿於觀眾眼前再次浮現。 廖運潘與妻子姜麗芝於《茶金歲月》新書發表會,帶著一抹欣慰微笑合影。(邱萬興 提供)   執行編輯:葉家妤 註釋: 註釋1:KK於劇內全名為劉坤凱,為二戰時期的臺籍日本兵,派至南洋作戰時成為戰俘,之後隨著美援勢力輾轉回臺,成為美國懷特公司在臺的特別助理;文貴為新竹寶山鄉小茶商之子;薏芯為吉桑的獨生女。三人皆在戰後詭譎的時代,投身與協助北埔產業,為「茶金」的主要角色。 延伸閱讀: 【博物之島新訊】地方記憶的串聯與交織:新竹市美術館《敘事竹塹攝影史詩》特展 【博物之島新訊】「讓古蹟重回我們的生活」屏東菸葉廠現地常設展再現工業遺產 【博物之島專文】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上) 【博物之島專文】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下)  
2023/03/15
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下)
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下)
作者:洪伯勳(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文化分析博士候選人) 綜觀荷蘭《遺產法》與臺灣《文資法》,兩者雖在同時間頒布,但內容卻大相逕庭。筆者藉由兩者的差異比較,延伸出兩個值得進一步思考的議題。   「遺產」對「資產」?翻譯與背後思維 不管是荷蘭的《遺產法》,或是臺灣的《文資法》,兩者的英譯皆採用「heritage」一詞。不過,荷蘭原法所稱的「erfgoed」,其英文對應的字詞就是heritage或inheritance,因此這樣的翻譯並無疑義。然而,臺灣將「文化資產」翻譯成heritage,似乎就顯得不那麼合適。我們可以比較兩部法規所定義的遺產與資產來思考這個問題。 在荷蘭《遺產法》的遺產定義中,出現如「從過去繼承」、「為了後代」等用詞。且在《遺產法》的英文官方介紹手冊中,亦多次出現「我們的」遺產一詞,這背後反映了希望用這些遺產來塑造並傳遞「荷蘭的」身分認同。但這種對遺產的想像,亦容易為政治右派利用,強調民族性與排外的國族主義 [註1]。 西弗里斯博物館(Westfries Museum)位於荷蘭城市Hoorn,典藏大量的繪畫、瓷器和荷蘭東印度公司物件(洪伯勳 攝影) 相較之下,臺灣《文資法》界定的文化資產,則單純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的事物,保存的重點則是「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換言之,「資產」的概念排除了國族情感的敘事,重點放在要如何讓大眾利用之,更能體現多元與包容的觀點[註2]。因此,倘若我們以歐美所習用的「heritage」來翻譯或思考《文資法》時,反而讓我們不易看到「文化資產」定義的特殊性,殊為可惜。   資/遺產分類與「無形文化資產」的管轄 另一個臺灣《文資法》與荷蘭《遺產法》的差異,體現在資/遺產分類的分類上。臺灣文資的分類,主要係參考日本或國際規範。例如最初《文資法》的制定就大量參考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創設了「民族藝術」、「民俗有關文物」等類別,或是於九二一大地震之後,引入日本的「歷史建築」,針對不具古蹟身分之建物進行保存 [註3]。 2016年的大修法,則強調係接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規範。除了將「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的定義與UNESCO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內的分類對接之外,更參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非物質(無形)文化遺產」概念,在「文化資產」的定義之下,再分成「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兩大範疇,最後細分為14類文化資產 [註4]。 但反觀荷蘭《遺產法》一方面只有「古蹟」與「文物」兩類文化遺產,並僅就「文物」部分創設「檢查員」制度,由官方強力保護。另一方面,《遺產法》未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規定,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由隸屬於荷蘭露天博物館(Dutch Open Air Museum)下的「荷蘭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心」(Dutch Centre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來推廣,並向政府提供建議。因此,究竟文化資產分類應該要到多細?又「無形文化資產」是否一定要由政府認定保存?又該如何保存?成為另一個值得思考的議題。 荷蘭露天博物館(Dutch Open Air Museum)成立於1912年,收集了荷蘭各地知名建築的模型(Photo by Rainer Halama, CC BY-SA 3.0 nl)   透過扼要介紹荷蘭的《遺產法》,可讓我們了解到,或許臺灣需要的不只是向世界大國學習,或是追求接軌國際,而是在與他國的交流與比較之中,發現屬於自己的本地特色,並就外國的制度是否適用於臺灣的狀況,進一步深入研究。 註釋: 註釋1:可參考Smith, L., & Waterton, E. (2011). Heritage and the Politics of Exclusion. Current Swedish Archaeology, 19(1), 53-57.的短文。 註釋2:詳見《文資法》第1條。 註釋3:臺灣《文資法》初期分類的發展可參考:黃翔瑜,2017。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早期形構及其發展(1945-1984),博物館學季刊,31(4): 5-39。或拙作:洪伯勳,2021。次一等古蹟或另一類文資? 論「歷史建築登錄制」之定位,博物館學季刊,35(4): 53-74。 註釋4:參考立法院法律系統關於《文資法》的「異動條文及理由」。網址: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5315F76281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2901105071200^00000000000。 延伸閱讀: 【博物之島專文】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上)  
2022/04/29
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上)
他山之石可攻錯─從荷蘭《文化遺產法》反思臺灣文資保存(上)
作者:洪伯勳(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文化分析博士候選人) 2016年7月,荷蘭《文化遺產法》(Heritage Act)(下簡稱《遺產法》)正式頒布,整併了多項既有的文化遺產法規[註1],成為管理國家珍貴文物的最高原則。時任教育、文化和科學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Culture and Science)部長Mariëtte Bussemaker說明,該法將聚焦在三個文化遺產領域——博物館(museums)、古蹟(monuments)和考古(archeology)[註2],在減輕行政負擔的前提下,謹慎處理遺產相關事宜。 無獨有偶,臺灣同樣在2016年7月完成大幅修正後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簡稱《文資法》),調整了文化資產的類別、審查方式並增設相關罰則等。位處東亞的臺灣與西歐的荷蘭,如何體現對文化資產與文化遺產的不同想像與定位,值得進一步探究。 荷蘭國家博物館(Rijksmuseum)外觀(Photo by Wouter de Bruijn ,CC BY-NC-SA 2.0)   《遺產法》長的什麼樣? 荷蘭文化遺產的保存,最早可追溯到1873年,當時律師兼議員的Victor Eugène Louis de Stuers就批評國家輕忽遺產保存與博物館設計。但遲至1965年,政府才正式頒布《古蹟與歷史建築法》(Monument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Act),並於1988年進行大修。至於古物的保護規範,則是置於1984年頒布的《文化遺產保存法》(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2016年制定的《遺產法》,主要係整併上述兩部法規,再加入博物館相關的規範。希望能「對博物館藏品的處理賦予法律形式,規範公有文化物件的處置,並在考古領域提供品質保證與現代化的系統」[註3]。 一個有趣的巧合是,荷蘭的《遺產法》與臺灣的《文資法》同樣有十一章。不過和臺灣主要以文化資產的「類別」來分章節不同,荷蘭《遺產法》是採用「主題」來編排,並在各章底下個別說明不同類型文化遺產的處理方式。   臺灣《文資法》(條文數) 荷蘭《遺產法》(條文數) 第一章 總則(13) 總則(General Provisions)(3) 第二章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29) 館藏管理(Management of collections)(11) 第三章 考古遺址(17) 指定為受保護遺產(Designation as protected heritage)(18) 第四章 史蹟、文化景觀(5) 遺產保護(Protection of heritage) (23) 第五章 古物(13) 考古古蹟保存(Preservation of archaeological monuments)(13)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11) 國際[文物]歸還(International return)(15) 第七章 無形文化資產(6) 財務[補助]條款(Financial provisions)(8) 第八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3) 執法與監督(Enforcement and monitoring)(7) 第九章 獎勵(5) 過渡法(Transitional law)(6) 第十章 罰則(7) 廢止和修改其他法律(Repeal and amendment of other acts)(18) 第十一章 附則(4) 最終條款(Final provisions)(2) 條文總數 113條 124條 表格1:臺灣《文資法》與荷蘭《遺產法》的法規章節比較(洪伯勳 整理)   遺產分類好簡單? 荷蘭的文化遺產如何分類呢?首先,不同於臺灣《文資法》定義的「文化資產」是指業經政府指定或登錄的物件或實作,荷蘭《遺產法》內的「文化遺產」泛指「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有形和無形資源,由人們在時間進程中創造,或由人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產生。與其所有權屬無關,人們視其為不斷發展的價值觀、信仰、知識和傳統的反映和表達,並為他們和後代提供參考框架」。透過較寬廣的定義,將各種人類所珍視的、希冀流傳下去的事物與世界觀都包括其中。 其次,和臺灣《文資法》區分「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兩大範疇的做法不同,荷蘭《遺產法》除了在遺產的定義內,出現過「無形的」(intangible)資源一詞之外,並無其他關於無形文化遺產的規定。換言之,無形文化遺產的保存並非官方透過立法所要處理的議題。另外,該法僅將文化遺產分為兩大類,一個是無法移動的「古蹟」(monument),另一個則是可移動的「文化物件」(cultural object)(下簡稱「文物」),這也和臺灣《文資法》將文化資產細分至14類的做法大相逕庭。 最後,荷蘭《遺產法》還有稱為「整體」(ensemble)的特殊類別 [註4],當某古蹟與多個文物共享特殊文化歷史或科學意義,可被指定為一個「整體」獲得保護。例如Ensemble Valkeniersweg-Reigerpad地區就包含五個住宅區、前花園與花園樹籬,可說是上述古蹟與文物的綜合,但搜尋時是隸屬在古蹟的類別項。 Ensemble Valkeniersweg-Reigerpad地區在1950年代的街景(Photo by Stadsarchief Rotterdam)   遺產保護啟動,「檢查員」當先鋒! 依據荷蘭的《遺產法》,一般的古蹟可因其「優美、具學術重要性或文化歷史價值」而被指定(designate)為「國家古蹟」(national monuments),並納入「國家古蹟名錄」(National Monuments Register)。目前該名錄的項目數量共有六萬三千多件,占全國建築物總數約百分之二。 相比之下,受保護的「文物與收藏品名錄」(Register of protected cultural objects and protected collections)卻不成比例地只有161件。這是因為在《遺產法》的體系中,只有「私有」的物件才會被指定為「受保護」。並且要獲得所有權人同意,了解將受到的一連串規範,包括任何的移動、拍賣、出借等,都要事先向政府的「檢查員」(inspector)報備。尤其當物件要轉移給非荷蘭居民、或移動到荷蘭境外時,更可能受到部長的正式反對,並依據《遺產法》啟動國家價購流程來避免國寶遺失[註5]。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檢查員」也是荷蘭《遺產法》的特殊設計。檢查員由安全與司法部長(Minister of Security and Justice)指定,最主要的職責除了調查非法文物之外,就是監視這些受保護的文物或收藏品,甚至可未經住戶同意進入住宅,確認文物是否妥善保管,以及查封房間與物件等[註6]。 至於「公有」文物的部分,在荷蘭《遺產法》中稱為「國家的博物館文物」(Museological cultural object of the State),在《遺產法》第二章的「館藏管理」專章說明。管理原則主要有三,即要確保國家的博物館文物「保存良好狀態」(preservation in good condition)、「具可及性」(accessibility)與「安全的」(safeguarding),而部長則保有「國家的博物館文物清單」(list of museological cultural objects of the State),以及各文物受託的國家機構清單[註7]。 維梅爾〈倒牛奶的女僕〉是荷蘭國家博物館(Rijksmuseum)館藏珍寶之一(Photo by Rijksmuseum)   註釋: 註釋1:荷蘭《文化遺產法》整併了《古蹟與歷史建築法》(Monuments and Historic Buildings Act 1988)、《國立博物館服務自治法》(National Museum Services (Privatisation) Act)、《文化遺產保存法》(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博物館物件物資管理規定》(Regulations on Material Management of Museum Objects)、《1970年教科文組織公約實施法》(1970 UNESCO Convention on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 (Implementation) Act)、《自被佔領土歸還文物法》(Cultural Property Originating from Occupied Territory (Return) Act)等六項法令。 註釋2:一般Monument在世界遺產的脈絡是譯為「文化紀念物」,但就《文資法》的脈絡,則對應為「古蹟」。值得注意的是,臺灣《文資法》將古蹟與Monument對應的譯法,大幅限縮了Monument的意涵,但為求與臺灣脈絡符合,本文皆譯為「古蹟」。 註釋3:荷蘭《遺產法》前言。 註釋4:Section 3.13。 註釋5:Section 4.9到4.15。 註釋6:Section 8.6。 註釋7:筆者在網路上無法搜尋到該清單,僅能從「collectie nederland」檢索博物館下的物件數,目前共有接近七百萬件。另值得一提的是,當要處置/轉讓(dispose)公有文物時,《遺產法》明訂要徵求「獨立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independent experts)的意見,就該文物是否符合受保護文物的評判標準來做建議,而這也是通篇《遺產法》中唯一需要獨立專家委員會介入之處
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