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人必知的文資管理知識(I)事實上,沒有所謂文資這樣的東西
作者:Darko Babić(ICOM ICTOP人才培訓委員會主席)
編譯:田偲妤、呂繼先
本系列專文「博物館人必知的文資管理知識」,編譯自Darko Babić(ICOM ICTOP人才培訓委員會主席)2015年發表的文章〈具有社會責任性的文資管理—賦權人民擔任文資管理人之角色〉。博物館與文化資產的關係密切,博物館內的典藏經常具備文資身分,更有可能博物館本身就是文資,但什麼樣的事物可以是文資?文資是怎麼被認定的?誰有權力決定文資身分?在當代社會,文資能發揮什麼樣的價值?在第一篇專文中,我們要先來釐清文化資產的本質問題,以及認定過程背後的權力關係。這將有助於我們在下篇文章開啟討論,生態博物館觀念在此扮演的顛覆性角色,如何徹底改變文資管理的走向。
你有想過文資身分是怎麼來的嗎?
在過去數十年間,我們不僅見證了文化資產概念的擴張(主要以無形文資為主),也思索了文資在社會所扮演的角色,希望有更多元且全面的理解。然而我們還是經常發現,文資往往被視為具有相當程度上不辯自明的特質,彷彿其本身有著由內而生且毋庸置疑的價值,因此僅需關心其功能即可。換句話說,關於文資事宜,主要問題僅與其使用,或更精確地說,與文資管理的品質有關,而即便我們可以輕而易舉地同意,文資管理本身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在此我們希望能更進一步,探討文資管理的構成,呈現此一聚合體的各層面,最後爭取更具有社會責任性的文資管理,藉此賦權公眾扮演文資守護者的角色、成為文資管理人。服務於文資領域的每個人都有著雙重角色:我們既是文資專業人士,也是文資使用者,我們的位置帶來特權,此刻卻也因為我們負責管理文資,而希望我們能對文資真正的擁有者「公眾」抱持更具責任感的態度。
文資的雙重性:既是文化資源,也是經濟資源
截至近代為止,我們認知世界和文資時所抱持的歐洲本位與西方態度,讓我們僅將注意力置於物件之上,並將這樣的觀念加諸他人。因此,當我們接觸到文資實際上乃是全然無形這樣的觀念時,我們感到徹底困惑,這絲毫不令人意外。當我們開始藉由非物質性此一概念來檢視我們所處文化的事物(如語言、舞蹈、傳統技藝等)時,某些批判文資領域的研究員,如L. Smith在《文資的用途》(Uses of Heritage)一書中有著像是「事實上,沒有所謂文資這樣的東西」的發言,更加深了我們的疑惑。2003年,P. Howard的著作《文資:管理、詮釋與身分》(Heritage: Management, Interpretation, Identity)提出了看似自相矛盾的立場,既提出「任何我們希望的東西都可以是文資」,卻又強調「除非我們以文資的角度理解它,否則任何我們所傳承下來的事物都不會成為文資,認知才是一切。」最後,在我們本次對於傳統文資認知的初步探索中,也必須提到B. Graham、G. J. Ashworth與J. E. Tunbridge等人的論點。他們認為「文資可以被視為具有雙重性:既是文化資源,也是經濟資源。」換句話說,文資實際上「乃是某種商品,更是一個在諸多區隔的市場上,同時出售的商品。」不巧的是在文資的定義上,其建構更像是對於成功文資管理的關鍵前提,提出的問題恐怕多於解答。
根據批判文資研究運動所提出的當代看法,除非同時具有傳承自過去的部分,以及基於現代偏好而將其認定並歸類為文資的當代創造物,否則文資實際上並不存在。據此,B. Graham、G. J. Ashworth與J. E. Tunbridge認為,我們得以取得某些特定資源,其中之所以會有特定元素被(刻意挑選)轉變為特定商品,目的乃是希望滿足某種高度特定(且始終屬於當代)的需求。既然將資源轉換為消費用產品的過程如此顯而易見,就其觀點而言,文資本身的基礎即是某種商品化的過程。進一步來說,我們有兩種使用與消費文資的形式:一方面是文化或社政層面,另一方面則是經濟層面,而不管在哪一層面上,文資皆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
就利用文資做為經濟資源而言,最常見的手法相對上廣為人知並顯而易見,亦即主要與推出開發策略(如鄉間或都會區域的再生開發計畫等)及推廣或用於觀光息息相關,這多半也是最重要的一環,畢竟文資無疑是推動全球觀光最重要的動力之一。就經濟的角度來說,只要文資能夠為期望的目的服務,其是否具有內在價值等問題自顯得無關緊要,而對於資源永續性走向(幾乎永遠聚焦於物件之上)以及所有權(隨之所衍生的使用權)的討論,一般來說也有相當進步空間,然而當此類文資使用幾乎總是打著造福當地社群的大旗時,上述議題更應該成為討論重點。大致上,上述作法並無任何問題,一般而言皆能在某種層面上造福當地民眾。只是任何全心全意擔起社會責任的文資管理,必須考慮文資使用的另一層面,即是具有重要影響卻往往隱而未顯的社政層面。為什麼我們會認為文資具有重要性並關心文資?這應該由誰來決定?如何決定?我們對其所抱持的立場應如何認定,又會如何受到影響?最後,誰才擁有控制權,如何擁有控制權,代表誰擁有控制權,又具有何種目的?在我們將文資管理視為理所當然之前,上述這些是我們必須先提出的問題。
經濟資源之外,文資也是極具力量的社政資源
除了能夠轉換為或多或少具有商業價值的經濟資源,文資的另一項特質則是能做為一項極具力量的社政資源。藉由刻意運用文資,我們得以創造並影響特定或眾多社群,例如建構或支配權力關係等皆包含在內。上述觀點源自所謂代表性概念(對於特定事物是否為文資的特質),其所認定的文資得以用於維持,甚至在必要時重建全面性的社會文化價值與意義。更精確地說,藉由過程中對於特定詮釋的運用,所選定的元素得以轉換為文資。此處有形或無形、事實或虛構並不那麼重要,唯一且至關重要的問題,乃是實際上負責創造文資的,或我們仰仗其負責創造文資的,永遠是一小群文資專業人士。此情況被L. Smith完美地形容為「經過授權的文資對話主導」,意味著在我們所處的世界,少數依舊定義著絕大多數人的價值與意義,無論格局大至整個世界,小至特定文化皆然。所幸近來這種行之有年的論點逐漸受到質疑,在批判文資研究中更是如此。在延續上述論點的前提下,為了賦權於人民以扮演自身文資的管理人角色,我們將回到四十多年前的生態博物館啟蒙現場,檢視社群參與式文資管理的先行者是怎麼做的。
參考資料:
Ashworth, G. J. & Howard. P. (1999). European heritage planning and marketing. Bristol & Wilmington: Intellect Books.
Ashworth, G. J.; Graham, B. & Tunbridge, J. E. (2007). Pluralising past: heritage, identity and place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 London: Pluto Press.
Graham, B., Ashworth, G. J & Tunbridge, J. E. (2000). A geography of heritage: power, culture and economy. London: Arnold.
Howard, P. (2003). Heritage : management, interpretation, identity. London: Continuum.
Smith, L. (2006). Uses of heritage. London: Routledge.
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