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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之島 MUSEU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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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文

思考屬於我們的博物館定義—博物館再定義工作坊暨座談會紀實
思考屬於我們的博物館定義—博物館再定義工作坊暨座談會紀實
  作者:高郁媗(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博物館研究所碩士生) 博物館的定義眾說紛紜,2019年國際博物館協會(以下簡稱ICOM)在日本京都舉行的年會中,博物館新定義的提案更是引發與會者激辯。第九屆博物館研究學術國際雙年研討會為促進台灣博物館界對新定義的思辨,與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人權與博物館委員會共同舉辦「博物館再定義工作坊暨座談會」,邀請7位專家學者,同時開放20位來自不同背景的博物館工作者參加,以專題演講、工作坊、座談會三個階段,引領與會者共同激盪與討論博物館如何定義與再定義。   博物館新定義爭論之來龍去脈 首先,黃心蓉副教授以《昇華的博物館定義?演變與論辯》為題,梳理博物館定義如何由不同地區提出觀點及其演變。1946年ICOM於巴黎成立,首次以歐美觀點提出的博物館定義為「凡對公眾開放的藝術、科技、科學、歷史或考古收藏,包括動物園、植物園及設有常設展廳的圖書館,都可視為博物館」,以便招募會員。1974年,在聖地牙哥圓桌會議宣言中,博物館定義加上了中南美洲的觀點,除了我們熟知的「典藏、保存、研究、詮釋、展示」,更點出「博物館是為了服務社會與發展而成立的機構」,應具有「教育、研習、娛樂」功能。2007年ICOM維也納大會,博物館定義增加了亞洲觀點,新增「無形文化遺產」於定義中,沿用至今。 2016年,米蘭ICOM大會成立特別小組「博物館定義、展望與前景」(MDPP, Museum Definition, Prospects and Potentials)展開對新定義的討論,在世界各地舉辦圓桌論壇及網路徵集後,於2019年7月歸納出的新定義為:「博物館是一個讓過去和未來進行關鍵對話的空間,具有民主性、包容性和多音性(polyphonic)。博物館面對並處理現在的衝突與挑戰,為社會信託保管文物標本,為未來世代保存多元記憶,並確保人人對遺產享有同等權利和同等近用。博物館具可參與性和高透明度,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它們為各種社群積極合作,進行收藏、保存、研究、詮釋、展示和增進人們對世界的了解,旨在對人類尊嚴、社會正義、全球平等及地球福祉做出貢獻。」然而,這個定義在2019年ICOM大會中以壓倒性的反對票數要求重啟討論並延後表決。 贊成新定義者認為,博物館執行多年的文化平權終於納入新定義,包括「民主性、包容性和多音性」、「確保人人對遺產享有同等權利和同等近用」,同時認同取消「娛樂」功能,轉而強調博物館與當代議題的連結。反對的聲浪認為,其中許多華麗詞彙反而導致博物館工作窒礙難行,例如,取消博物館的「教育」角色,會讓許多博物館無法依法申請補助,又或者強調「人類尊嚴、社會正義、全球平等及地球福祉」將涉及意識形態對立,對於西方國家而言,則須面對殖民歷史所衍伸的文物歸還議題,上述並無絕對答案的課題,使許多會員認為新定義流於空談。   思考屬於我們的博物館定義 與會者以博物館從業者的專業眼光挑選定義中的關鍵字。(陳蘊如 攝影)   了解正反意見後,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博物館所陳佳利教授設計工作坊,讓來自不同領域的博物館專業人士,分組選擇博物館定義關鍵詞後發表己見,並經由投票表決、小組討論以產生各組的博物館定義如下: 「博物館是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永續性社會機構,透過蒐藏、研究、教育、展示溝通詮釋,達到平等近用的目標。」 「博物館是以非營利為原則,以開放性態度從事保存、典藏、研究、展示為核心業務。藉由多音性溝通詮釋達到教育與學習為目的之機構」。 「博物館是非營利單位,藉由可參與性的溝通詮釋展現包容性達到平等近用的教育目的,實踐永續性及社會正義。」 「博物館是永續、非營利機構,它核心業務包含物質文化、蒐集/典藏、保存、溝通詮釋、展示。期望更具備包容性、平等近用、可參與性的價值。」 透過上述定義不難發現,台灣博物館工作者提出的定義仍舊以我們熟知的博物館核心工作為主體,強調溝通詮釋與文化近用的重要性,除了第三組提出社會正義外,較少於價值層面賦予博物館新的任務。 各組互相分享新定義的內涵與願景。第三組強調博物館需重視社會正義,認為隨著時代變遷,博物館不只以物質為中心,更以社會價值為導向。(葉家妤 攝影)   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博物館?聽聽專家怎麼說 接續,由國立歷史博物館教育推廣組辛治寧組長主持座談會,展開專家的觀點與交流。國立臺灣博物館李子寧副研究員認為,ICOM新定義的爭議來自博物館應該達成與實際達成目的之差距,他認為博物館的目的和定位在於和社會產生更多接觸,其實多數的館舍不會反對,只是要將此觀點納入國際博物館定義,可能是大家比較難接受的。李子寧更強調博物館作為方法越來越不被重視,他認為策展人的工作在於溝通詮釋,將文化轉介給一般大眾是博物館的核心工作。 座談會由辛治寧主持,李子寧、黃貞燕、黃心蓉、陳俊宏與談(由左而右)。(陳蘊如 攝影)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黃貞燕副教授分享台灣於2015年立訂的《博物館法》,其實是在博物館事業、論述都非常社區化、全民化,並跟很多爭取權益者討論後制定,她認為比起定義,我們應該更積極檢討台灣博物館產業的結構,找到博物館作為一個社會工具獨有的力量、能量跟可能性,我覺得那才是關鍵。 國家人權博物館陳俊宏館長則以「面對當代社會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博物館?」為題出發。陳館長指出,人權館蒐藏的不是物件,而是人們的故事,他以人權文化勉勵當代博物館,即便無法說明誰的正義更值得被追求,博物館應當發揮「讓不被看見的被看見」(make invisible visible)的功能,使博物館成為製造對話的場域,以達到「部部都是文化部,館館都是人權館」的理念。 座談會的最後,主持人辛治寧總結道:我們面對的是非常複雜、邊界非常模糊的現狀,未來會怎樣我們不知道,但有一點是很確定的,博物館景觀正在改變,博物館實務也不同,景觀與實務會如何發展,其實在座各位都是一份子,與你我都息息相關。
2021/01/20